第十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减贫任务需要,建立动态的稳定投入机制,逐年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