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减贫任务需要,建立动态的稳定投入机制,逐年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