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从事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渠、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同意,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