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未经批准、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铁路、公路两侧规定距离以内;(二)水利、电力工程设施、工业区、城镇市政工程设施一定距离以内;(三)国家、省、市批准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四)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它地区。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