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开采《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和省规划区以及对全省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种以外的小型矿产资源,由自治县地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零星分散的砂金,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县地矿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经地质勘查工作确认的零星分散小矿点,由上级地矿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县地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