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