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等行为。本条例所称采砂机具,是指采砂船舶、抽砂浮动设施、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以及其他现场采运砂石相关的机械和工具。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