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采砂船舶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检验、登记证书,配备足额适任的船员。采砂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采砂船舶,应当遵守有关通航安全规定,严禁向航道和通航水域抛弃废弃物,不得妨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泊、停放,不得擅自离开。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