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建设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城乡建设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