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其档案,不得遗失。建设单位注销或者撤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