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在韶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具有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性建筑和大型文化、体育、游乐设施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经韶山市人民政府审核,并逐级报湘潭市、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经韶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湘潭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