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与程序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二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