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与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对法规案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