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