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集中生产、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场地房屋出租者和展销会、庙会、博览会等举办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未依法取得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入市场生产经营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承担连带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