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