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事故发生单位、个人和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