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开展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