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