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章 小作坊第十九条已修改小作坊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作坊登记证:(一)申请书;(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主要食品原辅材料清单;(五)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八)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