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