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视情况追究主管部门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环境破坏的;
(二)不依法颁发有关许可证或者执业资格证的;
(三)未按照法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按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的;
(四)向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者乱收费、乱罚款或者进行各种摊派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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