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利益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所缴存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中先行垫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