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统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