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第十四条有效行政执法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承担领导责生;行政执法主体内设执法工怍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责任人,对所管理的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