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围汊养殖、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餐饮等活动不按照规定采取防污染措施,造成水体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