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实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供水安全,并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