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水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二)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信息发布;(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