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水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工作;

(二)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信息发布;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