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白河水系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功能分区和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的水功能区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必要的隔离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