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对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