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未能履行相关职责,不落实本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不按规定设立急救站(点),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