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冒用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急救站(点)名义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