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四章 保障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应当优先放行,免收道路通行费和道路停车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