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四章 保障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相关医疗机构和急救人员依法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其正常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