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三章 服务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院前医疗急救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