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院前医疗急救的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实施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确定急救网络医院;
(二)制定五年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制定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对市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履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考核,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行信用量化分类监管,建立严重失信单位黑名单制度和公示制度;
(五)依法查处院前医疗急救违法行为;
(六)依法组织购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并对急救网络医院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管;
(七)对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