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二章 体系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明确急救站(点)设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保障急救站(点)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