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予以认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