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遵循政府领导、家庭主责、学校教育、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一般预防、重点预防、特殊预防并重,立足于教育和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早进行预防和矫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