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一般预防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吸烟、不饮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销售烟酒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警示标志,并注明烟草专卖、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举报电话。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