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播出或者刊登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公益广告,引导未成年人抵制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种不良行为的诱惑和侵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