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中小学校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上述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警示标志,并注明文化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