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风险分担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按照规定及时给予救助。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对家庭困难的患者给予帮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