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风险分担第五十条已修改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制度。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制度。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风险分担制度,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政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