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制定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

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