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