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间距,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日照、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标准和要求,结合具体条件确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