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间距,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日照、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标准和要求,结合具体条件确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