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获得延期批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