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等制度。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