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电梯安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并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安装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地方法规 · 莱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