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城市道路上运输煤碳、水泥、矿土、砂石、灰浆、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飞扬。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