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城市道路上运输煤碳、水泥、矿土、砂石、灰浆、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飞扬。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